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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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含3个子项:1.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2.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审批;3.音像制作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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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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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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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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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国务院令第595、666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一款: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第一款: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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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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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国务院令第595、666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六条:
1.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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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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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兼并、合并、分立须提交:
1.《音像制作单位申请表》 (盖章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 (盖章复印件1份);
3.企业章程 (盖章复印件1份);
4.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盖章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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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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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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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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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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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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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2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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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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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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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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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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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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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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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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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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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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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出版管理处:林薇、刘志昂0591-88116537、87579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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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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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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