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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项目名称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三、四条:

(一)申请对象: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饭店。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办公及居住区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二)申请条件:有确定的接收方位、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和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三、四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其中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盖章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注:申请人获准安装设备,待设备安装完成后提请验收。)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核—审批—(申请人安装设备)现场勘验发证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不含申请单位设备安装和委托设区市局验收时间)。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科技处:彭征、沈伟杰 0591-88116550、8811655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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