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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70813103055zx
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咨询影视公司分公司?
信件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影视公司注册在北京,想在福州设立分公司,需要再重新申请广播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吗?
来信时间:
2017-08-13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联系电话:0591-88116536。
回复时间: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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