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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出版物审批
时间:2017-07-21    来源:    字体显示:   默认   阅读:1168 次

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出版物审批

(省级直接受理审批)

项目名称

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出版物审批(含3个子项:1.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2.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审批;3.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65366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国务院令第59566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办理条件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五、十九条和《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二十四条:

1.提出申请的单位须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印刷、复制单位。

2.委托印刷、复制加工的产品不得含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3.委托印刷、复制加工的产品除样品外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境内销售、传播。

申报材料

一、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1.印刷企业申请书(盖章原件1份);

2.《印刷企业承印境外出版物登记表》(其中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盖章原件1份);

3.境外出版物著作权合法证明文件及其中文翻译件(如通过第三方代理的,要提交授权书及其中文翻译件)(盖章复印件1份);

4.委印单位与印刷企业签订的委托印刷合同(属外语的要提供中文翻译件)(盖章复印件1份);

5.境外出版物样品(盖章原件1份)。

二、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审批

1.复制企业申请书,应载明:复制产品品种、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委托加工贸易企业名称,复制企业名称,出口的国家或地区、出境备案海关(盖章原件1份);

2.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件(如通过第三方代理的,要提交授权书及其中文翻译件)(盖章复印件1份);

3.委托方与复制企业签订的委托复制合同(如属于境内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复制,要有其与境外客户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或境外客户订单,属外语的要提供中文翻译件)(盖章复印件1份);

4.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样品(1份)。

办事流程

 受理—专家审读—审核—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2日内(不含专家审读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印刷发行管理处:王江璐   魏文   0591-87571670、87579719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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