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
根据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开展2017年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验范围
参加此次年度核验的为全省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含独立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拥有音像电子出版物(含电子书)出版权的出版单位。
二、核验内容
(一)开展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设备、工作场所;是否有适应音像电子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具备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等。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检查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是否按规定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认真落实“三审”制;是否规范申领和使用专用书号、录音制品编码、复制委托书;是否及时缴送样品;是否有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
(三)出版经营情况。音像出版单位2015年至2016年出版、经营情况,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2014年至2016年出版、经营情况等。
三、审核登记条件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登记:
1.符合《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2014年以来无违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3.正常开展出版业务,具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1.不具备《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2.(两年内)出版音像制品少于10种或(三年内)未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3.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4.正在限期停业整顿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仍在整改期间的。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停办退出,履行注销或撤销手续:
1.出版单位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展难以为继的。
2.出版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守诚信,盗用他人版权有不良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3.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明确表示不继续从事出版业务的。
4.暂缓登记期满,经验收仍未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
5.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开展出版业务的。
四、审核登记程序
(一)我局对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年度核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二)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对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由我局对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换发许可证;整改3个月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由我局提出注销或撤销意见,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我局履行撤销行政许可手续。
(三)《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我局领取并负责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五、核验材料
(一)工作总结。音像出版单位报送2015年至2016年工作总结,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报送2014年至2016年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内部管理情况;出版发展规划;出版单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重点出版物的出版情况;国内外获奖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二)《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
(三)《音像电子出版物登记表》(附件2)。
(四)《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五)《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出版单位从业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含副职)取得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事宜
(一)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报送的年度核验材料应如实、客观、准确。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如有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资本结构等事项,须按行政审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另行办理报批手续。未在总局履行变更手续的,出版单位不得在年度核验登记表中擅自填写。
(二)此次年检有关电子表格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sapprft.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请各音像出版单位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上述年度核验材料一式3份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管理处,同时报送纸质文档的电子版。
附件:1. 《2017年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登记表》
(电子版表格点击附件下载)附件1、附件2、表格电子版.xls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月20日
(联系人:林薇,电话:88116537,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出版中心1806室,邮编:350001,电子邮箱:5021837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