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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如何设立?
时间:2012-11-22    来源:    字体显示:   默认   阅读:1861 次

许可条件:

   1、依法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

   2.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全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许可程序:

   1.复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初审后报所在省新闻出版局;

   2.所在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复制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变更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的理由;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变更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章程;

   3.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生产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主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承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 传真:0591-8755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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