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
1、依法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
2.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全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许可程序:
1.复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初审后报所在省新闻出版局;
2.所在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复制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变更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的理由;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变更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章程;
3.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生产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