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和
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39 号),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带动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提升单位和园区(基地)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版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版权局《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国版字[2013]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并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
福建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并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第三条 申报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省具有推广价值。
(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四)建立较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
(五)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
(六)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
第四条 申报福建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和清晰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经营状况良好。
(二)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5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全省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7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三)具有较好的版权服务体系,能为企业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融资、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
(四)具有版权统计制度和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园区(基地)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版权,创造和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园区(基地)企业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第五条 申报福建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
(二)版权工作概况,包括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情况,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三)申报者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申报者须向所在地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理由和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经初步审查确认后,向所在地市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所在地市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告复审后报福建省版权局。
申报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位于地级市城区范围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理由和所具备的基本条件,所在地市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报福建省版权局。
第七条 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实行自愿申报、考核授牌和监督管理的程序。申报单位和园区(基地)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申请后,福建省版权局依据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授予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或福建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制作颁发牌匾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对获得福建省版权示范称号的单位和园区(基地),福建省版权局将在媒体宣传、作品登记、版权服务及申报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建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奖励、政策资金支持。
第九条 福建省版权局和市、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监督检查。福建省版权局对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查巡检,市、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条 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守法经营、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产业和贸易发展、教学科研等工作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抄报福建省版权局。
第十一条 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存在申报材料作假、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由福建省版权局撤销示范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