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图书出版社: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三审三校”制度要求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59号)要求,我局于9月10—30日对所辖10家图书出版单位“三审三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随机抽检了每家出版单位10种图书的书稿档案,共抽检2016年以来出版的养生保健、少儿、教辅类以及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等图书100种。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总体来看,随着近几年质量检查的专项化、常态化,各出版单位能认真落实《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三审三校”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书稿档案管理工作较到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福建人民出版社
1.终审意见应做出决断,不宜用“建议”字样。
2.存在先签合同后申报选题的现象;社内选题申报表编辑委员会和社长有签名但未签署时间。
3.部分审、校次校对人员签注不规范,未明确注明审、校对人员姓名、校次和时间。
4.部分书稿签付稿未归档,归档未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
二、福建教育出版社
1.部分书稿签订的是出版合作协议,而非出版合同。合同或协议对稿酬有作约定,但书稿档案中缺稿费(版税)通知单。
2.部分书稿有些审、校次没有明显的加工、校对痕迹。书稿审、校次签注不规范,未明确注明校对人员姓名、校次和时间;部分书稿三个校次人员为同一人(责编)。
3.书稿归档未按要求完整填写有关信息。
三、福建科技出版社
1. 存在先签合同后申报选题的现象。
2. 部分书稿三个审次间隔时间太短,有的书高出现三审人员名单与网络实名申领不一致的现象。
3.部分书稿三审意见撰写不规范,初、复、终审均未建议或同意发稿,复审意见过于简略,终审意见未写明是否有政治民族宗教问题。其中一本书稿终审意见撰写有严重错误,“书稿不涉及重大政治宗教民族问题”误为“书稿涉及重大政治宗教民族问题”。
4. 卷夹封面未列项目清单
四、海峡文艺出版社
1.部分书稿出版合同甲方未盖章,或出版合同在选题批复之前签订。
2.部分书稿三个审次间隔时间不够长(未达到3天),甚至有书稿复审和终审时间完全重合。三审报告单填写时间与网络实名申领时间不一致。
3.部分校次校对人员签注不规范,未明确注明校对人员姓名、校次和时间
4.合同约定不付稿酬或书稿档案中无合同但是有稿酬通知单。
5.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书稿修改后未重新终校一遍,且缺少总局同意出版的批复件进行归档。
五、福建美术出版社
1.部分书稿初审开始和结束日期在同一天,时间过短(不到3天)。
2.稿件上部分校次校对人员签注不规范,未明确注明校对人员姓名、校次和时间。
3.各审次修改在电脑上完成后打印,故无法分辨三个审次。
六、福建少儿出版社
1. 部分书稿初审人员与书号实名系统中初审人员不符;初、复审间隔时间太短,
2. 部分书稿审、校次签注不规范,未明确注明校对人员姓名、校次和时间。
3.出版社没有专业校对,无法审核外校校对资质。
七、鹭江出版社
1.部分书稿合同签订时间早于省局选题批复时间。
2.部分书稿三个审次审稿意见未按要求撰写,有些书稿初审意见未对书稿做出最后是否符合出版的判定,终审意见未对书稿是否存在政治、民族、宗教方面问题做出最终判定。
3.部分书稿委印单未归档保管。
八、海峡书局
1. 部分书稿合同签订时间早于省局选题批复时间,有些书稿合同未注明签订日期。
2.部分书稿三审意见未按要求撰写。有些书稿复审、终审对稿件是否符合出版要求未明确态度,终审未对稿件中是否存在民族、宗教问题做出明确判定。
3.部分书稿档案缺委印单和稿酬通知单(合同条款中无关于支付稿酬的约定),卷夹封面没有列清单。
4.部分书稿校次签注不规范,未明确注明校对人员姓名、校次和时间。
九、厦门大学出版社
部分稿件校次人员签注不规范,未明确注明校对人员姓名、校次和时间。
十、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1.档案收录不规范,没有做到一书一卷或数卷。
2.部分书稿没有明显的三个审次修改痕迹。三个审次意见未按要求撰写,审稿意见流于形式。
3.部分书稿缺失原稿,也无原稿退还签收单;部分书稿缺失付印样,或者付印样签注不规范;部分书稿缺失委印单。
4.部分书稿三个校次为同一个人。
特此通报。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