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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02    来源:    字体显示:   默认   阅读:1670 次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省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为加快实施繁荣文艺创作“510计划”,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视制作经营能力的企业,积极引导我省影视创作生产,进一步提升我省影视创作生产能力,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培育扶持管理办法》,现就推荐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影视内容制作、发行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机构。

二、申请条件

1.在福建省工商注册的,持有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从事电影制作发行的企业(其所拍摄的电影应为第一出品单位)。

2.具有较强的影视作品制作经营能力,2016年创作生产并发行一部以上的电视连续剧(或广播剧、院线电影、动画片、纪录片),或五部以上微电影(网络电影、网络剧)。制作完成的作品必须是由本机构主创、在我省立项并发行的作品(以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时间或节目播放时间等为准)。

3.制作、发行的作品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获得一定的奖项或荣誉的优先推荐)。

4.制作、发行的作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申请机构从该作品中获得较大的收入。主业突出,从事影视作品和节目制作经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经营收入总额60%以上。年产值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三、申报名额及方式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十佳影视创作机构的组织推荐和初审等工作。福州、厦门原则上推荐各不超过8家机构,泉州原则上推荐不超过4家机构,其他设区市原则上推荐各不超过2家机构。省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申请材料直接报省局传媒处。省局电影管理处负责电影企业推荐和审核工作,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负责微电影(网络电影、网络剧)申报机构的推荐和审核工作。

省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出第一届“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设一类、二类、三类等三个等次,并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四、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于2017年11月12日前向省局传媒处报送推荐材料(附电子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报材料

1.“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申报表(附件1);

2.如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摄制电影备案回执单》等材料,请提供以上复印件(A4纸);

3.各类作品获奖证明复印件(A4纸);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播出平台合作的合同及体现创收收入的银行流水单复印件。

以上提供的材料均须盖申报机构的单位公章。

六、有关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立即向所辖(属)有关机构传达本《通知》要求,并按省局《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培育扶持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第一届“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初评和材料报送工作。

2.各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机构的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真正评选推荐出一批创作导向正确、企业运行规范、社会效益良好的机构。

3.各申报机构须如实填写和上报相关材料,并为所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若发现申报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省局将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照《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培育扶持管理办法》给予追究责任,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附件:“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申报表.doc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0月25日        

(联系人:沈铃光,联系电话:0591—88116540,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76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邮政编码: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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